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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级诊疗慢病下沉,行业格局改变!

    文章来源:医博汇发布时间:2017-04-20

        2015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的目标任务。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中,也指出2016年将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健全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医疗服务体系。在70%左右的地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综合医改试点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全面推开。制订规范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明确分工,推动形成利益和责任共同体,贯通上下联动。提升县医院综合能力,完善基层医疗服务模式,扩大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团队签约服务试点。制订指导急慢分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继续扩大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  

        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各地陆续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出台意见。截止到目前,已经有12个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2个省发布征求意见稿,另外,甘肃和安徽、陕西在2014年及此之前分别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安徽省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从国家及各地的实施意见中,都在扩大慢病分级诊疗的试点工作,慢病将逐渐下沉,市场格局将发生改变。

    河北省

    2015年10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3号) 。

    推进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依据转诊预约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门诊号源和住院床位。70岁以上老年人、3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术后复诊患者、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以及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居住地和医保统筹地分离的患者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海南省

    2015年11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221号)

    2015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市县要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为突破口,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分级诊疗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并通报进展情况。

    意见提出,将逐步减少三级医院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分流慢性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运行效率。 

    山西省

    2015年11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7号)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患病,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首次诊治。需要转诊的患者,按照医生建议、患者自愿、双向转诊的原则,一般遵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市级和(或)省级医院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顺序转诊。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

    重庆市

    2015年12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5〕 183号)

    重庆市将首批选择急性肠炎、慢性肠炎等50个病种在基层医疗机构试点首诊制度,引导市民首诊在基层,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的就医新格局,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一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慢性肾病等诊断明确和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复查、随访,传染病发现及转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慢性病医疗机构提供康复、护理和维持治疗服务。

    山东省

    2015年12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0号文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5号)

    将在全省22个县开展分级诊疗试点活动,涉及住院诊疗病种达110种。2020年,将全面推开。

    提高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鼓励、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或开展养老、康复服务,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推进建立区域性病理诊断、影像检查、医学检验机构,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集中化检查检验服务。二级以上医院现有检查检验、消毒供应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进一步扩大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和机构范围,推进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整体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辽宁省

    2015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20号)

    根据《意见》,辽宁省提出4项任务,即推动基层首诊,推进双向转诊,实行急慢分治,促进上下联动。其中基层首诊,即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与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医生团队责任区域。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的分级诊疗;2017年,建立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的分级诊疗。

    江西省

    2016年1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82号)

    《意见》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城市二级公立医院和同等级的其他医院为基层首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患者须经县级公立医院、城市二级公立医院和同等级的其他医院审核认定。建立转诊绿色通道,畅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大型医院门诊号源和疑难重症转诊患者快速入院渠道,优先预约、优先收治基层转诊患者,并逐步扩大基层预约转诊的门诊比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新疆

    2016年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7号)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区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政府或集体举办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到位,内部各功能区域划分相对清晰,服务流程顺畅,满足防病、治病功能要求。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的新路径,建立以降低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率、病死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提高慢性病有效管理和规范治疗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制度。自治区建立乡镇卫生院评审、评价制度,通过三年时间,使8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一级医院的服务及技术标准。

    湖北

    2016年1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号 )

    今年起,全省全面启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方案》明确,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力度,拉开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促进患者有序流动。支持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 

    广西

    2016年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

    《实施意见》明确,分级诊疗试点要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为突破口开展工作,探索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分级诊疗和患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

    到2017年,全区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工作,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全区区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安徽

    2016年1月6日,安徽关于做好高血压等6个病种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6〕1号)

    今年将正式开展分级诊疗的试点工作,首先以高血压、糖尿病6种慢性病试点,以此为突破口,全面推动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

    云南

    2016年2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5号)

    今年要在昆明市、玉溪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分级诊疗试点范围,各州、市要选择至少1个县市区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形成较为成熟的分级诊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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